獎勵補助款執行參考資料

 
教育部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款
教育部109年度獎勵補助款公聽會資料
 
 
獎勵補助款常見問題Q&A
 
fig028壹、經費支用與規劃
 
Q1:獎勵補助款支用計畫書報部後,相關支用內容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A1:獎勵補助經費支用計畫書呈報教育部後,相關變更事項之處理應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1)款第 5 目規定辦理。在維持「獎勵補助款」總金額(此處所指總金額不包含學 校自籌款)不變原則下,報部項目、規格、數量及細項改變者,應經由專責小組會議通過,其會議紀錄(包括簽到單)、變更項目對照表及理由應存校備查,於執行績效訪視時一併查核。
 
 
Q2: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可否同時擔任專責小組委員?
A2: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1)款第 2 目規定,「各校應成立專責小組負責規劃學校整體發展獎勵補助經費支用計畫…但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不得擔任」,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專責小組委員。
 
Q3:兼行政職務教師或會計/總務單位職員擔任內部稽核人員是否合宜?
A3:內部稽核人員如由兼行政職務教師(如: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等)或會計/總務單位職員擔任,可能與其執行之行政業務產生利益衝突情形,易不慎違反「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1)款第 2 目及第 8 目之迴避規定,為維持內部稽核人員之客觀性及獨立性,教師以未兼行政職務者、職員以非屬會計/總務單位者擔任較佳。
 
Q4:以分組(財務組、人事組、營運組)方式進行內部稽核,而由專責小組成員擔任「人事組」或「營運組」之稽核人員是否合宜?
A4:即便專責小組委員不執行「財務」方面之稽核業務,由其擔任內部稽核人員仍有違「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1)款第 2 目規定:「各校應成立專責小組負責規劃學校整體發展獎勵補助經費支用計畫…但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不得擔任」。
 
Q5:經費稽核委員會成員可否同時擔任內部稽核人員?
A5:針對目前仍留存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學校,配合內部控制制度之推行,由經費稽核委員同時擔任內部稽核人員,考量兩者所擔負之任務並無衝突之虞,成員重疊並無不妥。
 
Q6:內部稽核人員可否包含「校外」代表或聘請「校外」專家擔任協同稽核人員?
A6:內部稽核人員含校外專家,或由校外專家協同稽核,應有助於稽核作業之專業提升,作法尚稱妥適。
 
Q7:可否直接委任非辦理學校財務簽證之會計師,辦理內部稽核作業?
A7: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學校雖得委任非辦理學校財務簽證之會計師辦理稽核業務,惟考量學校內部控制制度之落實非僅包含財務面之稽核,人事、營運亦為查核重點,直接委由校外非簽證之會計師執行內部稽核業務,恐無法充分達成教育部推動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建議可尋求非簽證之會計師指導協助,但相關稽核業務不宜全權委外處理,以利建立學校「內部」自我稽核能力。
 
Q8:內部控制制度如與經費稽核委員會雙軌並行,相關稽核業務應如何劃分?
A8:針對目前仍留存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學校,有關經費稽核委員會及內部稽核人員之業務分工及運作形式,學校能明訂相關機制,清楚劃分兩者權責,不致相互牴觸矛盾、窒礙難 行或無所適從即可。
 
Q9:獎勵補助經費內部稽核報告可否以稽核人員(或經費稽核委員會)會議紀錄取代?
A9: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15 條及「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6)款第 2 目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應針對獎勵補助經費使用情形,進行專案查核並出具稽核報告,相關稽核報告不應以會議紀錄之形式取代。 稽核業務之運作方式(開會審理或實地稽查)概依學校所訂規章執行,但不宜完全仰賴會 議討論,仍應落實發揮實質稽核功能,以免稽核作業流於形式。
 
fig028貳、經費運用基本處理原則
 
Q1:獎勵補助經費支用之相關辦法有哪些?學校自籌款是否應比照處理?
A1:學校自籌款係為配合教育部獎勵補助經費所編列,因此相關經費之支用仍應比照辦理。相關辦法計有:「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技專 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教育部獎補助款支出憑證免送審配合作業相關事項」、「教育部補助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 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 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等。
 
Q2:獎勵補助經費之經、資門應如何劃分?
A2:「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2)款規定,獎勵補助經費經、資門之劃分應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而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 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單價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之儀器設備,以及圖書館典藏之圖書期刊應列於資本門,反之則列於經常門;如所購置之設備需整組搭配方能使用者,應以設備總價認列。
 
Q3:電腦軟體升級、電子資料庫購置費應如何歸類?
A3:授權使用期限未達 2 年之電子資料庫(如:採 1 年 1 合約,且廠商未提供授權版資料光碟或期滿後無線上檢閱權者),由於不符合資本門認列原則,不宜以財產列帳,應歸類為經常門,而且「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5)款第 1 目,該款項不得列於「改善教學及 師資結構(須占經常門獎勵補助經費 30%上)」項目,應列於經常門「其他項」。有關採購合約期限超過 2 年、分年給付價款之電子資料庫依其實質交易內容,如果合約 涵蓋範圍超過 2 年,但於約滿後學校並未取得產權或永久授權,則其每年所給付之款項性 質屬於租金經濟效益年限為 1 年,不符合資本門認列原則(單價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在 2 以上者列為財產),應列於經常門軟體「升級費用之歸類端視與廠商簽訂之採購合約內容而定,假設學校本身已購有某資 訊軟體,欲於新一年度升級(單價超過 10,000 元),廠商所提供之 1 年期契約期間內學校 可隨時升級或更新,但於契約期間終了後,即不能再升級或更新。 1 年期契約期間終了後,若學校可持續永久)使用該軟體,則該升級費用屬於「資本門」;反之,如果學校無法再繼續使用,則歸類為「經常門」
 
Q4:獎勵補助經費可否於教育部撥付款項前提早進行相關請、採購作業?最早可於何時開始進行?
A4:學校獎勵補助經費支用計畫書函送教育部後,在教育部實際撥付款項前,為提高私校獎勵補助款之執行時效,各校依其採購辦(符「政府採購法4 條規定者依據「政府採購法」)可先行辦理採購作業;惟若該採購案確定僅由教育部獎勵補助經費支(不 支用學校經費),應於招標文件中註記「本項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補助,若未獲核准補助, 本標案作廢」。 教育部獎勵補助款尚未撥付前,若有實際需要者,學校亦可先行墊付款項,以加速獎勵補 助經費之執行效率。
 
Q5:獎勵補助經費相關支用憑證至少應保存幾年?如於保存年限屆滿前不慎遺失或損毀,應如何處理?
A5: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 6 章第 51 條,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 5 年。但有特殊原因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縮短之。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 自決算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會計憑證、簿籍及會計報 告屆滿保存年限,應經董事會同意後,始得銷毀。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29 條及「學校財團法人及 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 6 章第 50 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對各種 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等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應盡善良保管之責, 如有遺失或損毀等情事,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報告董事長、董事會、監察人及該管法人主管機關查明處理;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報告校長、學校法人董事會、監察人及該管學校主管機關查明處理。
 
 
fig028參、經常門經費執行
 
Q1:經常門獎勵補助教師經費之支用是否須有相關辦法依據並經一定之審查程序?
A1: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5)款第 3 目,各校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獎勵辦法,經學校相關會議審核通過後,依學校相關行政程序公告周知,且依相關法令公開審議並確實執行;因此,經常門獎勵補助經費之運用均須於法有據,學校並應依相關法令公開審議且確實執行另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5)款第 6 目規定,獎勵補助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應參考中 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列支,獎勵補助案件應依據事實建立審核機制,並有具體成果或報告留校備供查考
 
Q2:經常門獎勵補助經費可否使用於非專任教師、護理或軍訓教師?
A2:經常門獎勵補助經費之適用對象以「現有合格專任教師」為限,有關專任教師之認定,則依「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 5 點第(1)款之規定辦理。依該款第 5 目規定, 專任教師資格認定方式含「部派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比照講師」,因此由「教育部介派」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可使「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項目之獎勵補助經費;然因其薪資係由教育部以專案另行撥付,故不得再以獎勵補助經費補助其薪資
 
Q3:新聘教師如何認定?經常門獎勵補助教師經費可否支用於「非新聘」教師薪資補助?
A3:到校任職期間在 2 年內者均屬新聘教師;另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5)款第 2 目規定,本項經「得用於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之教師薪資獎勵補助,其教師應符合校內專 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規…」。此,符合校內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及教育部相關規定之教師,不論新聘與否均得以獎勵補助款支應其薪資。 此外,教師薪資補助經費之支用比例、對象等亦不得違「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及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如: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5)款第 2 目,「無授課事實之教師、 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退休至私校服務,領有月退俸之教師,其薪資應由學校其他經費支付」,不得支用獎勵補助款;且上述所提及「學校其他經費並未包含學校配合本獎勵 補助經費所提列之自籌款。 獎勵補助經費雖可使用於教師薪資補助,惟學校相關經費之支用能否充分展現獎勵補助款「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之精神,為訪評成績表現重要參考指標之一,故為彰顯經常門 經費執行成效,建議「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項目主;如需用於補助教師薪資,則以新聘教師為優先較佳。
 
Q4:可否以獎勵補助款獎助教師指導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獲獎、教師取得相關專業證照或專利等?
A4:經常門獎勵補助款可用於獎助教師指導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教師取得相關專業證照或專利,惟應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5)款第 3 目及第 6 目規定,本公平、公開、公正 之原則訂定獎勵辦法,經學校相關會議審核通過後,依學校相關行政程序公告周知,確實依所訂辦法執行,並應依據事實建立審核機制,避免僅優惠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另有關歸類方面,應依其屬性加以劃分,獎助教師指導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獲獎、教師取得相關專業證照應歸類為「改進教學」項目;獎助教師取得專利則屬於「研究」項目。
 
Q5:經常門內常見之歸類錯誤為何?
A5:進修補助應以取得學位為目的,修習學分班課程、赴國外短期研究進修、赴公民營機構研習等,並未實際取得學位,宜歸類為研習,而非進修;增進教師實務能力應歸類為「研習」項目,非屬進修或改進教學;期刊論文發表應為著作項目,而非研究;參加國內外研討會所發生之註冊費、差旅費,宜歸類為研習項目,而研討會「論文發表」獎勵金則歸類為著作;教師取得專業證照獎勵應屬改進教學,取得專利應為研究;辦理專題演講應屬於 研習活動,納入「研究」項目支用較不妥適;具博士學位之新進教師薪資補貼,非屬研究, 應為新聘教師薪資;產學合作計畫宜歸類為研究項下,而非研習或改進教學;指導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獲獎給予教師獎勵金屬於改進教學,而非研究;補助教師研究案之外審費用應 列於研究項目,非升等送審;專書出版獎勵應置於著作項下,而非編纂教材。
 
Q6: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之研習應如何歸類?
A6:兼行政職務教師所參加之研習活動,其性質如與所執行之行政工作相關,應歸類於「行政人員研習」項下,而非「教師研習」;如為增進本身任教專業知能之學術性質研討會, 則應歸類為「教師研習」,而非「行政人員研習」。
 
Q7:獎勵補助教師「研究」或「進修」可否給予減授鐘點?
A7:獎勵補助教師研究、進修可予減授鐘點優惠,惟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5)款第3 目及第 6 目,經常門獎勵補助教師經費之運用須於法有據,確實依學校所訂相關辦法執 行,並應依據事實建立審核機制,避免僅優惠少數人或特定對象,故學校須於相關辦法中明確規範其減授鐘點方式,並避免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另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 項」第(6)款第 1 目,「獎勵補助經費應據實核支,採專款專帳管理」,因此亦須完整留存該減授鐘點之相關支出憑證,並依規定採專款專帳管理。
 
Q8:獎勵補助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案件,是否須與教師簽訂契約書?
A8:依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3 項,「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因此,有關教師全時進修、研究,學校須與教師簽訂契約書,並參酌學校所訂相關辦法,事先約定雙方相對應之權利義務條件。另為避免將來滋生爭議,亦請學校留意下列相關事項之處理:
1.  高額違約金之必要性 爾來發現部分學校向違約離職教師請求高額違約金,致爭議叢生;教育部重申有師違約應繳還學校賠償金等事項,悉依學校相關規定及其與教師所簽訂之契約書辦,教育部並未要求學校向違約離職教師索取高額賠償金。
2.  有關服務義務期限之規範依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12 條,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 2 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 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 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 在此限。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Q9:經常門補助「研究」計畫案件之執行可否報支人事費用?可否核銷工作費、工讀費?
A9: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4 點第(3)款第 1 目規定,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因此,以經常門獎勵補助款 補助之研究計畫案,原則上不得補助人事費用。 辦理各項計畫所需臨時人力得報支工作費、工讀費,惟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2.業務費之(9)相關規定辦理,並按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另依「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6 點第(3)款第 4 目規定,受補助之「學校人員」不得支給工作費。
 
Q10:教師或行政人員參加校內外會議,可否於經常門獎勵補助款「研習」項下列支?
A10:參加「主管會報」、「主任會議」、「評鑑模擬座談」、「主管座談會」、「招生委員會」等校內會議,或「系本位課程」、「五專聯合登記分發說明會」、「校務基本資料庫說明會議」等教育部推動之專案計畫會議,或其他形式之「座談」、「會議」等,均為會議性質,非屬於提升業務或專業能力之「研習」活動,不宜以經常門獎勵補助經費列支為「研習」費用, 如主辦單位於會議中已支給出席費者,更不應予補助。
 
Q11:研究生論文口試可否以獎勵補助款「改進教學」項目經費支應?
A11:研究生論文口試應屬於教師本身之職責範圍,而且對於教師「改進教學」並無正面且直接之相關或助益,與「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5)款第 1 目所規範之使用原則頗有出入, 以經常門獎勵補助經費支應相關費用並不合宜。
 
Q12:學校自辦研討、研習活動可否要求與會之校內教師、行政人員繳納報名費,並以獎勵補助款補助該報名費用?
A12:「校內」舉辦之研討、研習活動如已動支獎勵補助經費,又再以獎勵補助款補助與會校內教師、行政人員參加之報名費,實屬重複補助,並不合宜。即便該活動未獲獎勵補助 款補助,學校向校內教師、行政人員索取相關費用,再以教師或行政人員名義申請獎勵補 助款,似等同於將獎勵補助款變相轉為學校收入而自行運用,亦不甚合理。
 
Q13:學校自辦研討、研習活動可否支用於海報等廣宣品?
A13: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第 7 點學校自辦研討、研習活動「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此處所謂之「宣導品」係指宣導活動所特別製作之物品,如:文具用品、購物袋、隨身碟… 等與研討、研習目的無直接相關,為贈送給與會人員留作紀念用之物品,海報等廣宣品並不屬於該改進方案所謂之「宣導品」,故得支用。惟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5)款第 1 目規定,「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以改善教學及 師資結構為主」,海報製作等廣宣費用與其所規範之使用原則不甚相符,因此於實際支用 時宜留意相關經費之運用效能及比例原則。
 
Q14:教師駐廠研習津貼、系辦理專題演講可否以經常門獎勵補助款「研習」項目支應?
A14: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5)款第 1 目所規範之使用原則,經常門獎勵補助教師參加「研習」,其研習內容應為與教師所屬系科專業領域或教學活動相關之課程或訓練講習,而駐廠研習津貼雖有研習之名,實質卻為教師講授實習課程或與廠商建教合作,其性質並不屬於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之「研習」,因此不應以「研習」項目之獎勵補助款支應。另由系科所舉辦之專題演講,如其性質為教師針對學生所開設之專題演講課程,則該教師已領有授課鐘點費,並不應以獎勵補助經費重複給予補助;惟若為系科邀請講者針對教師進行之專業訓練講習,則可於獎勵補助款「研習」項下支應。
 
Q15:經常門獎勵補助款可否支用於校內人員之出席費、審查費?
A15: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5)款第 1 目規定,「本獎勵補助經費…不得用於校內人員出席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評鑑費」,因此經常門 獎勵補助款不得支用於校內人員之出席費、審查費。
 
Q16:經常門獎勵補助經費可否支用於「補充保費」?
A16:依教育部 102.1.23 臺教會(三)字第 1020012651 號函,執行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如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計收補充保費且由投保單位(雇主負擔者,得於該計畫經費 內編列「補充保費」項目。惟學校獎勵補助經費之支用,能否充分展「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5)款第 1 目所訂「經常門以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為主之使用原則,亦為訪評成績表現重要參考指標之一;學 校如欲支用獎勵補助款「補充保費目,亦宜斟酌其支用與經費使用原則之符應程
 
Q17:獎勵補助「行政人員相關業務研習及進修」可否用於獎勵優良/績優行政人員、學會會費、全校各行政單位評比活動等?
A17:依「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第(5)款第 4 目規定,「各校依其獎勵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得於本獎勵補助經費經常門 5%以內支用行政人員相關業務研習及進修活動」,而獎勵優 良/績優行政人員之性質,似為變相補貼行政人員薪資,與行政人員相關業務研習及進修活動並無任何關係,並不適合以經常門獎勵補助經費支應。另部分與工作內容無關或非屬行政知能提升之項目,如:研習成績優良獎金、學會常年會費、全校各行政單位網頁評比活動…等,亦不宜列入補助範圍。
 
Q18:「改善教學相關物品(單價 1 萬元以下之非消耗品)」應如何列管?
A18: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單價 1 萬元以下之非消耗品係屬於「物品」,由各使用單位參照財產之分類,並參考行政院「物品管理手冊」,自行登記列管。
 
 
fig028肆、資本門經費執行
 
Q1:由資本門議價而產生之標餘款可否直接以自籌款沖銷?
A1:由於自籌款規劃比例為獎勵補助經費支用計畫書審查評分要項之一,假若學校於編列支用計畫書時規劃高比例之自籌款,實際執行時卻以資本門採購議價減支之標餘款逕行沖銷自籌款使用,將對其他未編列高比例自籌款之學校造成不公平現象;此,學校自籌款之原規劃與實際執行金額或比例差異程度,亦將列為執行績效訪評成績表現重要參考指標之一,故針對此一作法請學校酌予思量。
 
Q2:「整組」設備應如何認定?同一採購案所購置或同一教室所需之全部設備可否列為 1組列計單價?
A2:整組設備以「各細項設備需整組搭配方能使用者,始得合計算成 1 件財產或物品」為認定原則,非需整組合購才得以使用之設備不應列為同一件或同一組財產。
 
Q3:整組設備之管理應如何達成「一物一號」之要求?
A3:整組設備之各細項設備是否需個別編號列管,端視學校之盤點作業而定。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可否只列 1 個財產編號,係依下列原則處理:
(1) 整組設備皆納入財產盤點→「可」只列 1 個財產編號;
(2) 整組設備中僅抽盤部分細項設備→「不可」只列 1 個財產編號。學校如能清楚瞭解整組設備中各細項設備之保管情形,不致於連財產遺失都無法確定的話,整組設備可用單一編號管理,但有下列前提:整組設備之各細項均須納入財產盤點,而且其中可獨立拆解之分項設備均需黏貼財產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