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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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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勞動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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